
森林防火条例
为了防范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,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:总则
本条例适用于森林、林地、草地、草原地区的防火工作,包括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。
第二条:防火责任
森林、林地、草地、草原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防火责任。各级政府应当对防火责任进行监督和管理。个人、集体、企业、单位等都要对自己的防火工作负担相应的责任。
第三条:防火措施
在森林、林地、草地、草原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地区,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。例如,加强巡逻和监控、清理下垃、建造防火带等。
第四条:禁止行为
在森林、林地、草地、草原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地区,以下行为严禁:
1.任何人不得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区域使用明火;
2.任何人不得在林地、草地、草原上野外露营或搭建帐篷;
3.任何人不得在林地、草地、草原上扬起烟花爆竹;
4.禁止乱扔烟蒂和其它易燃物品。
第五条:防火宣传
各级政府和管理者应当加强防火宣传,增强公众的防火意识。特别是在林地、草地、草原等地区,应当加强防火宣传工作,让公众了解防火知识和防火措施。
第六条:奖惩措施
对于严重违反防火条例和规定的人员,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以及,对于对防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人员或单位,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。
第七条:附则
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所有。
总之,落实好森林防火条例,不仅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,还能够切实地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安全。我们应该共同努力,让蓝天碧水、绿树成荫的美丽家园永远得以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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